廣州日報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作出修改,明確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有人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無責全賠,其實第76條并不是規(guī)定機動車不論是否有責任都要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比珖舜蟪N瘯ㄖ乒ぷ魑瘑T會副主任王勝明說,“這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并不是無責全賠。”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