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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交管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施行的《暫行辦法》與以往相比,主要有三大變化:
一是取消了財產損失2000元以內和3萬元以內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機動車之間發(fā)生未涉及人身傷亡的物損交通事故,只要車輛能夠安全移動并符合自撤現場規(guī)定的,都必須撤離事故現場,都應當自行協商賠償處理。這是因為交通事故當事人、執(zhí)勤民警都不是財產評估的專業(yè)人士,無法準確判斷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由此會延誤快撤事故現場的效率。
三是取消了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定責任的做法。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在現場為事故責任而爭論不休的狀況。
撤離時應注意什么:處理協商不影響交通 五種情況下不能撤離
按照《暫行辦法》,凡符合自撤規(guī)定的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先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可用攝、錄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車輛位置、車輛號牌及事故損失證據),雙方互驗駕駛證、行駛證及保險證,確認無異議的,按要求填寫交通事故記錄書。當事人可以選擇等候保險公司前來進行事故勘驗、定損,也可就近選擇到保險理賠服務中心進行處理。若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單,也應當將事故車輛移到不影響交通的地方,然后報警處理。
警方還提醒,一旦發(fā)生下列五種情況,駕駛員不能撤離現場并自行協商處理,必須保護現場并報警: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4.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此外,待條件成熟后,這一系統還將與上海市社會聯合征信系統進行合并,給以更廣泛、更多領域的信用限制。 (本文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