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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過錯責任新標準09年1月1日全國實施

來源:都市風新聞網 作者:都市風新聞網 日期:2009年05月13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09年1月1日起全國將統(tǒng)一實施公安部修訂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屆時,目前正在執(zhí)行的原規(guī)定將同時廢止。記者昨采訪有關人士獲悉,新老規(guī)定之間的變化直接影響到開車人的“錢袋子”等切身利益。

變化一:輕微事故不撤離造成交通堵塞處200元罰款

南京市交管局事故科李成對記者說,原規(guī)定雖說也要求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事故,但無強制性規(guī)定。

新規(guī)則作出了具體處罰:對因未自行撤離現場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查處。

舉例來說,一個駕駛人因在路口變道被另一輛車碰擦,隨后又與對方爭執(zhí)不休而未自行撤離現場,導致路口交通堵塞。那么,這個駕駛人首先要被罰款200元,其次還要因為違法變道而受到罰款100元并記2分。假如雙方及時撤離,那么雙方可事后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去處理,也就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變化二:先協商再撤離→先撤離再協商

在輕微事故的自行協商處理上,原來的程序是當事人在現場先寫協議書或文字記錄并共同簽名,然后撤離現場。李成說,新規(guī)定則相反,要求對現場拍照或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然后再進行協商。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撤離現場后,直接前往理賠中心處理。這種程序上的顛倒,目的是為盡快恢復交通。

變化三:先救傷員再警戒→先警戒再救傷員

在交警對事故現場的處置上,原來的程序是首先組織搶救傷員,第二步是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新規(guī)則相反,要求先設警戒區(qū),第二步再組織搶救傷員。李成說,在步驟上作出調整,意在避免因圍觀、現場混亂等因素發(fā)生二次事故,減少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而目前在實際執(zhí)法中,交警其實是警戒和救治傷員同步進行。

變化四:有異議上法院→有異議向上級交警部門復核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異議的,只能通過法院訴訟或者信訪途徑來反映。新規(guī)則更為人性化,持有異議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天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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