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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修正案草案仍需完善

來源:都市風新聞網(wǎng) 作者:都市風新聞網(wǎng) 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中國汽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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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京莉 圖

  10月24日,實施了三年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道交法”)第76條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一石激起千層浪,道交法修改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11月4日,“道交法修改研討會”在北京召開。在會上,法學家、保險行業(yè)專家、交通運輸企業(yè)代表和普通車主,紛紛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

  立法環(huán)境日益寬松

  “道交法第76條的制定原則,是為了體現(xiàn)人文關懷。但是,它統(tǒng)一對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損失實施無過錯推動原則,忽視了法律對人行為的約束作用,也沒有兼顧公平原則,因而造成了一系列負面效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院長王衛(wèi)國教授說。

  由于原有的道交法76條,規(guī)定了無論非機動車有無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方面都要負責賠償(若是非機動車駕駛者、行人的過失,機動車一方可減輕責任)。這一規(guī)定使一些行人和非機動車在路上不受約束,引起不少司機的不滿,很多人呼吁對該條款進行修改。

  有關部門注意到這一點。據(jù)王衛(wèi)國介紹,道交法第76條的修改,已經(jīng)醞釀很久。早在2005年,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幾位委員就曾找過包括王衛(wèi)國在內的幾位法律專家征求意見。

  一部法律實施才3年就要修改,頻率似乎高了點。而且,針對某一個法律條款,專門出臺修正案,并不多見。此次修正案草案的公布,不少專家認為,這是民眾呼聲對立法起到巨大作用的體現(xiàn)。民眾對關乎自身利益的社會問題有話語權,而且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法律制定和決策部門。

  “道交法76條的修改是一大進步,是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的結果。”汽車保險專家馬躍說。

  76條的修改將帶動交強險的改革

  從去年7月1日開始,作為法定強制保險,交強險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迄今為止,爭議不斷。不少車主認為交強險存在高額利潤,保險公司則一直“喊冤”。

  今年8月,首鋼汽運公司一輛卡車與一輕便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判定首鋼車占40%,對方是60%的責任。保險公司判定是28萬元,最后首鋼汽運公司賠了17萬元。除了保險公司(首鋼車同時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付了15萬元,首鋼汽運公司自己還掏了2萬元。

  “我感覺不公平,也不理解?!笔卒撈\公司安全科劉旭升科長說。

  和劉旭升一樣,不少人也不理解交強險中這樣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無過錯一方也要賠償有過錯一方至少400元的財產(chǎn)損失。

  據(jù)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介紹,實施該規(guī)定的依據(jù),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無過錯推定”原則。要解決交強險的問題,必須先從道交法第76條入手。

  剔除財產(chǎn)無責賠付規(guī)定很關鍵

  研討會上,在充分肯定修正案草案的進步和積極意義的同時,與會人士認為,對于第76條的修改還不夠徹底,草案仍需繼續(xù)修改和完善。例如,比例劃分較簡單、如何界定責任不夠明確、財產(chǎn)損失和人身傷亡賠償混為一談等等。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從道交法76條中把財產(chǎn)無責賠付規(guī)定剔除出去,這一點非常關鍵,甚至是最為根本的一點。但草案目前還沒有進行修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海商法和保險法研究所副主任賈林青副教授等專家指出:“道交法第76條首先應該解決的是財產(chǎn)無過錯賠償原則。實行對人身傷害的無過錯賠償原則是值得肯定的。行人與機動車相撞,行人處于弱者地位。即使機動車一方無責任,也提供10%的賠償,體現(xiàn)了對生命和人權的尊重。但財產(chǎn)損失也采用無過錯賠償原則的話,不僅造成大量人力、財力的浪費,也顯失公平,不利于引導社會道德健康發(fā)展。”

  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jīng)邀請王衛(wèi)國等法學專家,于11月8日就道交法第76條修改問題召開座談會,以進一步完善草案。

  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獲得修改,民眾的呼聲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與此同時,第76條修正案草案能夠快速公布出來,與我們所擁有的民主、親民的法律制定和決策機構是分不開的。

  我國的立法環(huán)境較從前有了大幅改善。在過去,懂法的普通百姓不多,普通人很少去關注國家法律,更不會有幾人對國家法律提出質疑。而現(xiàn)在,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就連普通的出租車司機,都能夠就交強險、道交法談上好一陣子。我們的立法人員,也越來越民主。他們能夠放下架子,傾聽民眾的意見,并根據(jù)這些意見,對法律法規(guī)進行完善。

  民主法制建設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目前看,我國的一些法律仍有待完善,未來民眾和政府還應加強互動。我們的民眾需要繼續(xù)堅定地為法律法規(guī)“挑刺”,立法部門也需更進一步了解民聲。

  具體到第76條的修改中。不少人認為,修訂案草案只是對原條款進行了簡單的修修補補,并沒有涉及深層次矛盾,在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賠償上仍然含糊使用同一標準。我們期待,在最終出臺的修正案里,這一問題能夠得到根本解決。

  王衛(wèi)國:應把人文關懷與法律的約束作用相結合

  法律既要體現(xiàn)人道主義、人文關懷,又要注意對人行為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院長王衛(wèi)國教授認為:“原有的道交法第76條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只關注了事后的損失分配,沒有注意到法律規(guī)則對人行為的約束作用。在修正案草案中,這一問題也沒有獲得根本解決?!?/P>

  道路交通存在風險,這個風險不僅僅是掌握在機動車一方,也掌握在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由于行人或者非機動車的行為違法、違章的,也可能導致事故的發(fā)生。

  “法律的功能不僅僅是為了救濟受害人,它還有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作用。現(xiàn)行的道交法第76條,在關愛弱者的同時,也導致一部分人放任自己的行為,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風險?!彼f。

  對于76條的修改完善,他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在體現(xiàn)人文關懷的同時,把賠償跟責任結合得更為密切些,充分發(fā)揮法律對人行為的引導作用。

  如果有證據(jù)證明事故是由受害人的過錯所致的,根據(jù)機動車駕駛人在避免事故發(fā)生中的謹慎和勤勉程度,減輕或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有證據(jù)證明事故損失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在發(fā)生受害人死亡或重傷的情況下,受害人依過錯承擔的直接損失部分的10%,由機動車一方分擔。

  二是財產(chǎn)損失和人身傷亡賠償分開制定法規(guī)。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當事人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事故責任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劉 飛:應把強制性法規(guī)變?yōu)橹笇砸?guī)定

  “道交法76條的修改,基本是以過錯原則為主,輔以公平原則,來解決損害賠償問題。但在具體條款的制定上,還存在過于簡單化的不足。”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飛博士說。

  修正案草案根據(jù)責任大小,劃分了80%、60%、40%、10%幾個檔次。劉飛分析:“從立法技術上來考慮,劃分明確的檔次有其積極作用。例如,交警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有法可依。但是,現(xiàn)實中可能出現(xiàn)的責任構成往往是千差萬別的,這樣標準化的檔次劃分,未免把問題簡單化了。在‘便利’交警執(zhí)法的同時,也可能會帶來更多的弊端。”

  劉飛對于草案擬定的比例本身并無異議,但他認為:“可以變更一下,把80%、60%、40%、10%這樣的具體比例,從強制性的法規(guī)變成一個指導性或者原則性的規(guī)定?!?/P>

  劉凱湘:應該在“負全部責任”和“故意”上劃分清楚

  修正案草案中有一條規(guī)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北本┐髮W法學院博導劉凱湘教授認為,這一條法規(guī)還需要細化,在“負全部責任”和“故意”上劃分清楚。

  劉凱湘表示,如果是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的過失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從人道主義的立場出發(fā),機動車一方應該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由于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故意行為,如故意違章、惡意碰瓷現(xiàn)象,造成交通事故損失,機動車一方就不應該承擔責任。相反,還應視情況對非機動車或行人進行處罰,以起到懲戒作用。

  “這樣,既體現(xiàn)了對行人的人文關懷,也體現(xiàn)了過錯的不同程度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意義?!彼f。

  如何認定是“負全部責任”,還是“故意”難度有點大。劉凱湘說:“怎樣認定是故意還是過失,如何鑒定、取證,其中主觀性太強,這些目前還沒有非常好的解決辦法?!?/P>

  記者 劉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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