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規(guī)范》12月起正式實施只能在道路一側設置 人行橫道間隔不超500米
人行步道設停車位至少留3米寬;交通標志要讓司機和行人一眼看清……記者昨天從市質監(jiān)局獲悉,本市首次出臺的《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規(guī)范》地方標準,在以上方面規(guī)范了交通標志、信號燈、交通標線的設置地點、形式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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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步道一般不設停車位
停車位侵占了本就狹窄的人行步道或胡同,這種“車擠人”的現象在北京并不鮮見。新標準對此作出了規(guī)范,要求人行步道上一般不設置停車位,如需設置時,應保證3米以上的有效人行步道寬度。在胡同或支路里設置停車位,要保證道路寬度不低于6米,且只能在道路的一側設置,不得影響機動車和行人通行。此外,公共電汽車站、加油站、消防隊、醫(yī)院等地點兩側50米范圍內以及井蓋上方、變壓器下方,不應設置停車位。
紅綠燈不得被遮擋干擾
樹枝擋住了紅綠燈,紅綠燈旁就是閃爍的戶外廣告牌……這些讓司機無奈的情況以后有望避免?!兑?guī)范》規(guī)定,交通信號燈的設置不應被路樹和其他設施遮擋,不應被其他光源、彩色宣傳品干擾,以最大限度地便于司機視認。
標準還對信號燈設置的司機可見范圍作出了要求,比如,道路設計車速為時速70公里時,至少應讓司機在距停車線140米處清晰觀察到信號燈。
交通標志不可太“隱蔽”
不少司機都遇上過沒看到或沒看清交通標志導致行路違規(guī)的情況,新標準將保證交通標志能看得更“清楚明白”?!兑?guī)范》規(guī)定,交通標志應設置在車輛、行人行進方向最易于發(fā)現、識認的地點。比如,設置在道路右側,隔離設施或車行道的上方;如果道路右側無設置條件,可設置在左側。交通標志安裝的角度應盡量減少標志牌面對駕駛員的眩光,道路危險段的交通標志應采用三級以上反光膜。
交通標一處不得超4種
在一個路口,如果多個交通標志林立,容易讓司機眼花繚亂,影響正常行駛。新標準規(guī)定,同一地點的交通標志牌最多不得超過4種?!兑?guī)范》提出,當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種以上交通標志時,可以并設在一根標志柱上,但最多不超過4種。按照重要程度,標志牌應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三特殊地點須設警示標
標準特別規(guī)定,在三個特殊地點,須設置相應的交通流警告標志。三個地點為:不易被司機發(fā)現的人行橫道線前,應設置“注意行人”標志;小學、幼兒園、少年宮等孩子常出入的地點前,須設置“注意兒童”標志;在經常有非機動車出入、橫穿的路段或機動車跨越非機動車車道的地點前,須設置“注意非機動車”標志。此外,在行人流量較大的地點,須設置標明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的引導標志。
人行道間隔不超500米
如果兩條人行橫道之間相隔過遠,可能會導致行人“鋌而走險”不走人行道穿越馬路。新標準規(guī)定,如果道路沒有天橋、地道等行人過街設施,那么兩條人行橫道的間隔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50米,最長不超過500米,繁華街道人行橫道的間隔可視實際需要設置。此外,人行橫道的寬度最寬不得大于9米,最窄不得小于3米。標準還規(guī)定,在視野受限的路段、急彎和陡坡等危險路段以及公交車站前方,一般不設置人行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