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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前訂保時捷現(xiàn)在漲41萬買還是退?

來源:都市風新聞網(wǎng) 作者:都市風新聞網(wǎng) 日期:2009年05月13日 字體大小:【

由于豪華進口車的訂貨期大多長達3個月以上,因此,新消費稅雖然已經(jīng)實行1個月,但新舊稅制交替時期引發(fā)的買車糾紛正在逐漸顯現(xiàn)。近日,杭州消費者鮑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近4個月前訂的保時捷卡宴竟然暴漲41萬元,吃驚之余,他憤而要求退車。

鮑先生:漲價幅度超出我的預期

這個國慶節(jié),鮑先生是在煩惱中度過的。20萬元定金交了近4個月,預定的保時捷卡宴GTS據(jù)說已經(jīng)在9月底到了杭州保時捷中心,而自己卻沒法去提車。原因是由于9月1日國家調(diào)整了大排量車消費稅,經(jīng)銷商表示如果不加價41萬元無法交車。10月2日,他又一次聯(lián)系了杭州保時捷中心,對方的答復仍是:“廠家還沒有回復?!?/P>

今年6月初,從事建筑業(yè)的鮑先生在杭州保時捷中心簽下了購車協(xié)議,他看中的保時捷卡宴GTS車價135萬元,加上選配件11萬多元,購車協(xié)議約定銷售價格為146.3萬元,合同上約定交車時間為6個月,“銷售員告訴我一般車輛會提前在9月底到”。

9月新消費稅的政策出臺后,不安的鮑先生找到杭州保時捷中心前臺接待員了解情況,后者告訴他:“估計價格會漲一些,具體漲多少還不清楚?!?鮑先生存了心理準備:“漲個幾萬元也就認了?!碑吘惯€沒到交車時間,手里握著購車合同,鮑先生準備看看再說。“在這過程中,保時捷從沒有以正式書面或短信、口頭之類的形式告知過我要加價?!?/P>

9月初,鮑先生接到了銷售員的電話,告知9月底可以提車了,但車價從原來的135萬元漲為176萬元,暴漲41萬元,漲幅30%,另外選配件的價格也提高26%,最終價格高達190萬元。這大大超出了鮑先生的心理預期,他幾次跟經(jīng)銷商協(xié)調(diào),加價幅度能否小一點,但都得到否定的回答。如今,提不到車也沒有拿回20萬定金的鮑先生很多時間都用在上網(wǎng),上卡宴論壇,他發(fā)現(xiàn),有類似遭遇和煩惱的車主還有不少。“我還是非常喜歡這款車的,希望能按照協(xié)議以原價買車,不然,只能退車?!?/CLK>

經(jīng)銷商:這是不可抗力

對于鮑先生的訂車糾紛,杭州保時捷中心市場部負責人表示:鮑先生的車還沒到港,按合同應該到12月提車,但她默認了車價的問題,表示已經(jīng)知會過消費者。她告訴記者,這一事件中,經(jīng)銷商屬于無責方,“公司有專門的法律顧問,給出的意見是,新消費稅增加了車輛成本,這個成本超出了我們所能承受的范圍,完全應該由消費者承擔?!彼f依據(jù)是合同上有一條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如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發(fā)生不可抗力,指使一方無法履行或者無法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其所遭受的不可抗力的情況”,即賣方只需盡到告知義務。而對不可抗力的解釋條款中,包括“相關國家法律或政策的變化”。 她說,公司的購車協(xié)議是通過專業(yè)的律師制訂的,應該不會有法律上的漏洞。

她表示,鮑先生跟公司的幾次協(xié)商中都沒提到退車,如果他想退車,只要走有關程序,鮑先生應該能拿回他的定金:“我們還有很多人在排隊等車,定單都排到了幾個月后?!?/CLK>

對于之前有沒有遇到過相關的糾紛,有沒有退車先例,該負責人表示大多數(shù)車主都能接受漲價的事實。但該公司另一位銷售員則透露,“有一大批9月前簽了定單的車主都在關注中”。

律師說法:漲了41萬 誰來承擔?

9月1日后,因為消費稅的調(diào)整,訂購價格和提車價格出現(xiàn)了巨大差異,讓不少已經(jīng)預訂了大排量車的購車者陷入了“大幅價差”困境,而這“大幅價格差異”該由誰來承擔?昨天,記者采訪了浙聯(lián)律師事務所的陳鐘律師。

陳律師表示,既然在合同上已經(jīng)明確簽訂了車輛價格,則應該遵循“定金法則”——汽車消費稅的調(diào)整不屬于不可抗力的理由。汽車銷售商無權要求加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汽車銷售商違約應當返還雙倍定金。

“這跟買賣房子一樣,市場有漲有跌,簽訂協(xié)議其實也是轉(zhuǎn)嫁風險的關鍵?!标惵蓭煴硎?,車價跌時毫無疑問是消費者承擔風險,得按協(xié)議多支付車款;那么車價漲時則應該是經(jīng)銷商承擔風險,也得按協(xié)議價格交易。

目前汽車銷售企業(yè)一般采用先與消費者簽訂《定購協(xié)議》收取定金,交車時再簽訂正式的《汽車買賣合同》的做法。陳律師指出,由于《定購協(xié)議》大都是汽車銷售企業(yè)擬定的格式條款,其偏向性也不言而喻。在遇到車價變動、車型改換或是國家政策調(diào)整時,極易發(fā)生消費爭議,造成了消費者在維護合法權益時困難重重。

因此,建議消費者在簽訂《定購協(xié)議》時,可以用補充條款的方式,與汽車銷售企業(yè)詳細約定車輛的價格變化處置方式,車輛的品牌、型號、款式、版式、交車時間和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及在遇到國家政策調(diào)整時的責任承擔方。

(本文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 點擊瀏覽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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