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萬元參加歐洲自駕游 車主被放鴿子怒告車行
來源:東莞日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2月21日 字體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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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接到車行發(fā)來的一份車主歐洲自駕游旅程,邀請其參加車行組織的歐洲自駕游,后陳女士支付了39850元費用。原本一場美好、夢幻的旅程,卻因為車行更改行程且未告知陳女士,導致計劃擱淺。為此,陳女士向車行討回費用,車行卻以錢已交給旅行社,機票也出了等理由不予退款。
無奈之下,陳女士一紙訴狀怒告車行,法院認為陳女士接受車行邀請活動,且繳納費用,雙方即成立服務性合同,而車行未能提交充足的證據(jù)證明自己主張,判定車行違約,退回錢款。
交錢參加歐洲自駕游卻落空
事情還得從2012年7月8日說起,東莞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給車主陳女士發(fā)去一份有關歐洲自駕游的行程,陳女士同意參加被告組織的歐洲自駕游活動,并于7月14日向被告支付39850元。
車行傳真給陳女士的行程顯示,歐洲游的行程時間為2012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15日,但實際的行程時間卻是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9月27日。
陳女士說,車行更改了出發(fā)時間,且沒有通知她,導致其錯過參加這次歐洲游活動。在多次要求車行退費遭拒后,陳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車行向其支付39850元及利息。
車行答辯稱,陳女士的起訴對象錯誤,車行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車行只是代中國某國際旅游公司進行收款;本案中,合同的實際履行方是原告和旅行社,而且旅行社已經(jīng)履行了代辦簽證、購買機票等義務;車行根據(jù)實際情況于2012年8月16日與案外人中國某國際旅游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書》,約定歐洲游的時間為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9月27日,該行程時間已電話告知陳女士,陳女士在2012年9月19日也有到出發(fā)地點集中,只是由于原告本人原因未能隨團出發(fā),本案過錯在陳女士而非他人。
車主狀告車行違約獲法院支持
法院認為,陳女士接受車行邀請活動,且繳納費用,雙方即成立服務性合同,合同的內容是被告按其于2012年7月8日傳真給原告的行程組織原告參加歐洲自駕游活動。
車行主張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及合同實際履行方是原告和旅行社,但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與案外人中國某國際旅游公司并無關聯(lián),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原、被告雙方承擔和履行。法院綜合雙方提交的證據(jù),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jù)規(guī)則,在被告未能提交充足的證據(jù)證明自己主張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認定被告未能組織原告按期參加歐洲游活動,未按約定提供相關服務,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近日,法院判決被告車行向陳女士支付39850元及利息。
車行申請追加旅行社為被告系意圖逃避責任
本案承辦法官說,車行認為其沒有相關經(jīng)營旅游的資質,不是適格的被告,申請追加旅行社為被告參加訴訟,意圖逃避自身的責任。從表面上來看,歐洲游活動的具體組織安排確實是旅行社在操作,但陳女士與旅行社之間并沒有直接簽訂相關旅游服務合同,而車行與旅行社之間就本次歐洲游活動簽訂了旅游服務合同。
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車行與旅行社之間的旅游服務合同雖然包含了安排陳女士參加歐洲游活動的內容,但該份合同的權利義務承受人只能是合同的簽訂人汽車公司與旅行社,而與陳女士無關,陳女士即使接受旅行社的安排參加歐洲游,也不會成為車行與旅行社之間的旅游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故只要車行沒有按之前約定的時間組織陳女士參加歐洲游活動,車行就已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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