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標,仍不安全的汽車須召回。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就《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擬將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tǒng)稱汽車產品)一并納入召回管理。
獲知缺陷應立即停售停租
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均為“缺陷”。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兩種情形。
生產者應建立汽車產品及其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對于汽車產品質量信息,生產者要主動收集,保證能通過標識和記錄,確定召回范圍。當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時,應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一經確認則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相關產品,并實施召回。
意見稿要求,生產者應通過修正或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進行召回,并承擔消除缺陷、運輸該產品的費用。制定召回計劃并提交質檢部門備案后,生產者應通知銷售者停售缺陷產品,直至缺陷消除。同時,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告知車主產品缺陷、避免發(fā)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等,必要時告知車主停止使用。
經營者獲知缺陷,應向質檢部門和生產者報告,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質檢部門獲知缺陷,應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自行開展調查。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缺陷調查,且拒不改正的,將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個人均可投訴
根據(jù)意見稿要求,生產者應召回而未實施召回的,由質檢部門責令召回。質檢部門可對產品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發(fā)布預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對于生產者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未停止生產、銷售或進口缺陷汽車產品;未發(fā)布召回信息;未通知銷售者停售缺陷汽車產品;未按照已提交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未消除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等情形,質檢部門將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有關許可。
專家觀點
治理不公開召回 考驗監(jiān)管力度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制定,確實是汽車行業(yè)管理的一大進步。”汽車行業(yè)專家賈新光認為,從法律效力來說,約束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制度由原來的“部門規(guī)定”上升為“國務院條例”,其保護消費者,監(jiān)管汽車生產、銷售廠商的力度明顯加強,“這意味著,監(jiān)管部門的責任更大了?!?
目前,各國汽車召回形式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自愿認證、強制召回”;另一類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強制認證、自愿召回”,這和我國多年來采用的方式相同。但2009年、2010年發(fā)生的豐田汽車多起召回事件卻從一個方面揭示了“強制認證、自愿召回”制度的弊端。
“說到底,缺陷產品召回主要是企業(yè)的自主行為,但完全靠企業(yè)自主又不行,因此意見稿中加入了強制召回的內容?!彼f,近年來幾次召回事件中,許多召回都是意見壓力下企業(yè)啟動的自主召回。目前,多數(shù)汽車廠商對召回普遍存在抵觸情緒,一旦召回數(shù)量過多或過于頻繁,就會給消費者造成“汽車質量有問題”的印象,從而影響未來汽車的銷售。
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不公開召回”被越來越多的廠商所采用。在這里,政府部門對于“公眾”范圍的合理界定和監(jiān)管力度,將最終影響能否治理廠商“不公開召回”的做法,最大限度地維護消費者包括知情權在內的合法權益。
意見收集渠道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3月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網(wǎng)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wǎng)站首頁左側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qxqc@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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