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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動機進水免賠條款頻引訴訟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7月22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7月份以來,我國多地出現明顯降雨過程,局地出現大暴雨,并引發(fā)洪澇、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據媒體報道,湖北省7月7日暴雨后,當地保險(放心保)公司接到近千起報險電話。其中,汽車發(fā)動機被水泡壞占了一半以上。

  然而,不少車主找到保險公司欲進行理賠時,卻被告知“因涉水行駛造成的發(fā)動機損壞,不在理賠范圍之內。”不過,對于保險公司的這一格式條款,車主們紛紛選擇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

  進水免賠頻判賠

  在又一個雨季來臨前,河南省三門峽市的張先生終于等來了勝訴的終審判決。

  去年7月13日,三門峽湖濱區(qū)的張先生開車行駛至三門峽市五原路西段時,因突降暴雨,發(fā)動機熄火,車趴窩了。他立即向該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當即出險。

  是年7月25日,張先生把車送到當地一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修理,共計花了13254元,實際結算12100元。

  此后,他和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僅投保了車損險,沒有投保涉水險,發(fā)動機是因涉水過程中遭水淹所損壞的,不屬于保險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只賠償了車輛拆裝、清洗內飾費用1500元。

  因協商不成,張先生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實際花費的12100元。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

  今年5月10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6月25日,三門峽中院宣判,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了解到,張先生并不是第一個汽車發(fā)動機進水遭遇拒賠的車主,更不是第一個在法院勝訴的車主。本報記者梳理近年來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發(fā)現,叫板保險公司這一車險條款的車主,其訴訟請求多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2010年9月,經過浙江溫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的調解,車主楊先生、劉女士與某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保險公司支付19.68萬元作為楊先生車輛發(fā)動機進水后的維修費用。

  2012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車主奔馳車因發(fā)動機進水產生的全部維修費用共計32萬余元。

  2013年7月,武漢市江漢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10136元,此前,保險公司以暴雨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

  自相矛盾難服眾

  據了解,保險公司拒賠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損失,其主要理由是車險條款“責任免除”中規(guī)定:“因發(fā)動機進水或涉水行駛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然而,在車損險條款合同里,還有一個承保條款“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依約負賠償責任?!?

  三門峽中院認為,保險合同已約定由暴雨導致的車輛損失屬于承保風險,但又約定因發(fā)動機進水導致車輛損壞不負責賠償,這兩個約定存在矛盾。而且,“因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損失”屬于免責范圍。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格式條款而言,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不過,記者調查發(fā)現,目前各家保險公司所使用的合同條款,主要有3個版本人保版、平安版和太保版。可是,這3大版本的條款中,都有“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而在中保協發(fā)布的新車險示范條款中,也有這一條款。

  一位保險公司內部人士告訴記者,碰到這樣的索賠案例,保險公司最多以清潔費用的名義,稍稍作一些補償,除非投保了涉水險。但是,涉水險也不理賠發(fā)動機“二次打火”引起的損失。

  對此,多數法院則認為,車損險條款并未將保險車輛的發(fā)動機排除在保險標的之外。如發(fā)生保險事故,發(fā)動機作為車輛不可缺少的部件,其所受損失亦應視為保險車輛損失的一部分,而不應以未投保涉水險為由拒賠。

  而在代理天津奔馳進水案的律師丁鵬看來,車損險承保暴雨、洪水帶來的損失,卻將發(fā)動機進水排除在外,如果沒有進行明確告知,其免責條款應無效。

  變更條款是上策

  武漢索佳保險索賠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程華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發(fā)動機進水是否理賠,應該看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和當時的具體情況。

  程華清認為,雖然“涉水行駛”和“暴雨”屬于不同的事件,但在兩者同時出現的情況下,應判斷何種事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主要、關鍵的原因。在現實生活中,車輛有可能是在天氣狀況良好、不下雨的情況下由于駕駛人員誤操作或故意駛入河流、溝渠、水塘等,對此種情況保險公司當然可以援引上述條款拒絕理賠;但在暴雨等惡劣天氣導致路面積水的情況下涉水行駛,保險公司不能當然引用上述條款拒絕承擔理賠責任,因為保險公司并未在客戶投保時明確告知“車輛在暴雨中不能行駛”,而且事實上也不可能一旦天降暴雨,道路上的所有機動車即刻全部停駛。

  “法律沒有規(guī)定暴雨中不能行駛,車主也沒有能力預知路上會下多大的暴雨,什么情況下涉水行駛必將導致發(fā)動機進水,所以在車主非故意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視情況理賠?!背倘A清說。

  記者了解到,針對北京去年的“7·21”暴雨,北京市保監(jiān)局、北京市保險行業(yè)協會就提倡保險公司采取“寬松理賠”措施,對投保了涉水險的車主在發(fā)動機進水后二次點火造成的損失,只要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是人為的故意損壞發(fā)動機,保險公司都要予以賠償。

  “既然涉水險可以理賠,為什么車損險不可以將其列為承保范圍?”程華清說。在程華清看來,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改變經營思路,制定個性化的車險條款,“可以適當把涉水險的費率加入主險中,這樣就可以免受訴累?!?

  據悉,已有險企邁出這一步。天平車險公司客服代表答復記者,天平車險在其車險的主險中包含了“涉水險”項目,車主無需單獨購買就可以享受涉水險對發(fā)動機的特殊保障。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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